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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设立"友谊奖"的暂行规定(摘要)
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《对外国专家奖励办法》的规定,为积极稳妥地做好对"外国专家特殊贡献奖"工作,特设立"友谊奖",以奖励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。
获奖条件
荣获"友谊奖"的,就是对我友好,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:
一、积极向我传授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方法,为我解决技术、管理等方面的关键问题,或填补了某项空白,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。
二、为我工程建设项目的建成、投产、运行管理等做出突出贡献。
三、为我企业技术进步,科技攻关提出重要建议,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。
四、积极为我培养人才,向我捐赠有重要价值的仪器设备、图书资料,在教学、科研、出版、对外宣传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。
五、为我引进国外智力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外官方或民间组织的友好人士。
荣获"友谊奖"的外国专家,一般应是省、部级奖的获得者。
凡已获得过"友谊奖"的外国专家,不论其在华工作次数,时间长短,一般不再为其申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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